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以及依附于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