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物;

擅自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其他设施;

擅自从变、配电设备和路灯杆内取用电;

在照明设施安全范围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倾倒废渣(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损坏、盗窃照明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