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物;擅自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其他设施;擅自从变、配电设备和路灯杆内取用电;在照明设施安全范围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倾倒废渣(水)和使用明火作业;(五)损坏、盗窃照明设施;(六)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