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排涝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不得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泄洪沟、堤岸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在防洪堤、排水沟、泄洪沟、泵站进出水口两侧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乱挖、乱倒垃圾,堆放物料,擅自植树、架设桥涵、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进行其他生产作业;(三)未经批准,破堤、堵塞泄洪沟截流蓄水;(四)其他危及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