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占用或者挖掘范围醒目处公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工程责任人以及工期等事项;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三)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设施;

(四)设立施工围挡,并刊载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

(五)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能够采取顶(拉)管等非开挖新工艺的,采取新工艺施工;

(六)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地下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

(七)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的,保持规范、整洁;

(八)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届满后,依法留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