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经批准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时限按照最低时限执行,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规定收取。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