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桥涵;

(二)擅自行驶超重、超高、超长和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三)擅自进行有损道路或者危及桥涵安全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道路两侧开设路口、设置台阶以及固定坡道;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机动车辆在非指定的路段和桥涵上试刹车;

(七)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八)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九)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污物;

(十)在路面焚烧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道路、桥涵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