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不得降低其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