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万元以上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可以累计享受,并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自治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