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