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过程。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流派、基层名老中医专家等传承工作室建设,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严格师承教育考核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