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制度,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合理调剂。具体办法由市药监部门和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