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药监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质量。

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中药材。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