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抢救、挖掘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项目;
(二)征集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
(四)资助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
(五)保护和建设民族民间文化区域;
(六)出版民族民间文化刊物;
(七)奖励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其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