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民族民间文化,包括:

(一)反映仡佬族、苗族等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语言、文字、符号、地名、服饰、用具等;

(二)尹珍、竹王、巴蜀文化等地域文化;

(三)传说、民谣、谚语、民间故事等传统口头文学;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科研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傩戏、高台舞狮、哭嫁歌等传统戏曲、体育、音乐、舞蹈、绘画、杂技以及传统游艺;

(六)仡佬节、三幺台等传统节庆、礼仪;

(七)农耕、商贸、饮食、婚嫁、丧葬、祭祀等特有民俗;

(八)傩面具雕刻、古法浇烛、刺染、民族特色食品制作等传统工艺和技艺;

(九)民族民间医药医技;

(十)特色民居、古墓、古道等建(构)筑物及场所;

(十一)拥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具有民族特色的乡镇、村寨;

(十二)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史料价值的遗产、遗址等;

(十三)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及其载体。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