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的实物、图案、资料、场所等。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应当标明项目名称、所在地、所属民族、核心内容等相关信息,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歪曲篡改;(二)非法出售;(三)误导性宣传;(四)非法泄露传统技艺、制作材料、工艺流程等秘密;(五)擅自冠名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