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防、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