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

(三)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