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为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具体面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