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列确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一)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民风民俗;

(二)贺兰石石雕工艺;

(三)具有特色的饮食等生活实物的传统制作工艺;

(四)体现银川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老字号等;

(五)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