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生态环境、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