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生态环境、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