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凡是能够通过有效证照证明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