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相应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

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措施。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