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相应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措施。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