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关闭拆除。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