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