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