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等活动,并按照规定编制相关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