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