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沙漠、戈壁、盐碱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予以保护,定期巡查,防止土壤污染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