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固体废物填充复垦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