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施工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
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
应规模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与设计,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统一建设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
设施。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有水量计量、水质监测、防止污染、运行安全保障、智能远程监控等装置。计量器具的安装
位置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