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