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阻挠城市供水设施抢修、阻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挠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查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