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水户登记名称的,按人口实行定额计费的用水户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改变用水性质和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单位

办理变更和停止供水手续,并结清水费。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