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未缴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向欠费用水户发出欠费通知。欠费用水户收到欠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向供水单位说明。供水单位向欠费用水户发出欠费通知15日后,欠费用水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水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的违约金。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