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有的自备水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