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通过信用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监管,开展信用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