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出租。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应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