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