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