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六)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

(七)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八)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和协议内容。

(十)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七、八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