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应当移交同级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