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