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职务技术成果。单位拟放弃或者转让前款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单位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开放专利许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