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