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