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