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景区(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将不同景区(点)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点)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点)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