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六)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七)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
(八)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