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