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对标识标牌、景区(点)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和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一体化规划和建设。

旅游景区(点)、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外文介绍的全景图、景物介绍、道路导识、警示、服务设施等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