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省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