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捐资、投劳、合作等各种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